篇一:基层党组织党建每人多少钱一个
规章制度:省直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新时代党的建设的总要求,进一步加强省直机关基层党组织建设,扎实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保障党组织工作需要,规范党建活动经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及《财政部
中央直属机关工委
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X〕32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直机关基层党组织使用财政资金开展的党建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省直机关基层党组织,是指党的关系隶属于省直机关工委的省直各部门、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设置的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包括党的基层委员会、党总支、党支部),不包括各单位机关党委。
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是指基层党组织开展的“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活动、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训、党建学习调研等活动。
第三条
各单位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必须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统筹使用财政资金和党费,结合党建工作要求和机关工作实际,按年度编制计划,实行审批备案管理。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四条
各单位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应当按年度编制党建活动计划(包括活动内容、形式、时间、地点、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报单位机关党委审核。
第五条
各单位基层党组织编制党建活动计划,应当充分听取党员意见,并经基层党的委员会或支部(总支)委员会讨论。
第六条
各单位机关党委汇总并审核所属基层党组织年度党建活动计划,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党组(党委)批准。
各单位机关党委要严格控制到常驻地以外开展的党建活动规模、时间和数量。
第七条
各单位基层党组织根据党建工作需要,临时增加使用财政资金开展的党建活动,应当报单位机关党委和财务部门批准。
第八条
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按党组织隶属关系,将党建活动计划报省直机关工委备案。
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经费支出项目包括: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和其他费用。
(一)租车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需集体出行发生的租车费用。
(二)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支出。
(三)伙食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住宿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五)场地费是指用于党建活动的会议室、活动场地租金。
(六)讲课费是指请师资为党员授课所支付的费用。
(七)资料费是指为党员学习教育集中购买的培训资料费用。
第十条
党建活动经费按支出项目,分别执行下列标准:
(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参照山东省省直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按标准执行;个人不得领取交通补助。
(二)伙食费,参照山东省省直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在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标准内据实报销;一天仅一次就餐的,人均伙食费不超过40元;个人不得领取伙食补助。
(三)讲课费,参照山东省省直机关培训费有关标准执行。
(四)租车费,参照山东省公车改革后定点租赁汽车服务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场地费,每半天人均不得超过50元。
(六)资料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经批准后据实报销。
第四章
活动组织
第十一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突出增强党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同时注重与中心工作结合,注重质量效果,防止形式主义。
篇二:基层党组织党建每人多少钱一个
市直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工作制度2308市直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工作制度
一、总则
为加强市直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的管理,规范经费使用,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工作制度。
二、经费来源
市直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主要来源有:财政拨款、单位自筹、社会捐赠等。
三、经费管理机构
市直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的管理由市直机关党建工作部门负责。
四、经费管理原则
1.经费使用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公约的原则。
2.经费使用应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3.经费使用应保障工作需要,提高经费使用效能。
五、经费使用程序
1.经费申请:党组织按照工作计划和需求,向上级党委或党工委提交经费申请。
2.经费审批:上级党委或党工委根据实际情况和经费预算紧张程度,审核和批复经费申请。
3.经费使用:经费审批通过后,党组织应按照批复金额和用途,按规定程序使用经费,并妥善保管相关凭证和票据。
4.经费监督:上级党委或党工委对下级党组织的经费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党组织应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和报告。
5.经费结算:经费使用完毕后,党组织应按规定程序进行经费结算和财务报表的编制。
六、经费使用范围
1.组织开展党员培训、学习活动的经费支出;
2.组织开展党员群众教育活动的经费支出;
3.组织党员学习、调研、考察的经费支出;
4.组织党员参加培训、研讨会和会议的经费支出;
5.党组织日常办公及活动开展所需的经费支出;
6.其他经费支出。
七、经费使用限制
1.经费不得用于个人私利;
2.经费不得用于非法活动;
3.经费不得超出预算范围;
4.经费不得随意挪用或虚报。
八、经费监督与考核
1.上级党委或党工委对下级党组织的经费使用进行监督和考核;
2.党组织经费使用应进行清查和公开,接受党员和群众监督。
九、违纪处分
对违反经费管理规定的党员和党组织,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进行相应处分。
十、附则
本办法工作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如有调整或修改,由市直机关党建工作部门负责解释和执行。市直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工作制度的发布和实施,对于加强党组织经费管理工作,提高党组织经费使用的效益,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实践价值。
根据本办法工作制度,对市直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的来源、管理机构、使用程序、使用范围、使用限制、监督与考核,以及违纪处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和明确。
首先是经费来源。市直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的主要来源包括财政拨款、单位自筹以及社会捐赠等。这些经费来源的多样性有助于为党组织的党建工作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
其次是经费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工作制度,市直机关党建工作部门负责市直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的管理工作。明确了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有利于加强党组织对经费使用的统一管理,确保经费使用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再次是经费使用程序。根据本办法工作制度,经费的使用程序包括申请、审批、使用、监督和结算等环节。党组织根据工作计划和需求,向上级党委或党工委申请经费,经费申请经上级党委或党工委审核批准后,按照批复金额和用途进行经费使用,并在使用完毕后进行结算和财务报表的编制。这一程序的规范实施有助于确保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和经济的有效性。
再者是经费使用范围和限制。根据本办法工作制度,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组织开展党员培训、学习活动的经费支出,组织开展党员群众教育活动的经费支出,组织党员学习、调研、考察的经费支出,组织党员参加培训、研讨会和会议的经费支出,党组织日常办公及活动开展所需的经费支出等。同时,对经费使用也有明确的限制,包括不得用于个人私利、非法活动,不得超出预算范围,不得随意挪用或虚报。这些范围和限制的设定,有利于确保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规范性。
另外是经费监督与考核。根据本办法工作制度,上级党委或党工委对下级党组织的经费使用进行监督和考核,并要求党组织进行清查和公开,接受党员和群众的监督。这种监督与考核机制,可以有效地遏制经费滥用和挥霍现象的发生,同时也提高了党组织经费使用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最后是违纪处分。根据本办法工作制度,对违反经费管理规定的党员和党组织,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进行相应的处分。这为党组织经费管理工作增加了强制性和威慑力,是保障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和规范性的重要手段。
总之,市直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工作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旨在加强对党组织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规范经费使用的程序和范围,保障党组织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效益,同时也有利于提升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推动党组织工作的发展。党组织及相关人员应严格按照本办法工作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党组织经费管理工作的严密实施,为实现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伟大目标贡献力量。
篇三:基层党组织党建每人多少钱一个
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建设,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党建活动经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使用财政资金开展的党建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是指党的关系隶属于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各单位)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设置的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包括党的基层委员会、党总支、党支部),不包括各单位机关党委。
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是指基层党组织开展的“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活动、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训、学习调研等活动。
第三条
各单位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必须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统筹使用财政资金和党费,结合党建工作要求和机关工作实际,按年度编制计划,实行审批备案管理。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四条
各单位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应当按年度编制党建活动计划(包括活动内容、形式、时间、地点、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报单位机关党委审核。
第五条
各单位基层党组织编制党建活动计划,应当充分听取党员意见,并经基层党的委员会或支部(总支)委员会讨论。
第六条
各单位机关党委汇总并审核所属基层党组织年度党建活动计划,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部委(党组、党委)批准。
各单位机关党委要严格控制到常驻地以外开展的党建活动规模、时间和数量。
第七条
各单位基层党组织根据党建工作需要,临时增加使用财政资金开展的党建活动,应当报单位机关党委和财务部门批准。
第八条
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按党组织隶属关系,将党建活动计划分别报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备案。
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经费支出项目包括: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和其他费用。
(一)租车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需集体出行发生的租车费用。
(二)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支出。
(三)伙食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住宿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五)场地费是指用于党建活动的会议室、活动场地租金。
(六)讲课费是指请师资为党员授课所支付的费用。
(七)资料费是指为党员学习教育集中购买的培训资料费用。
第十条
党建活动经费按支出项目,分别执行下列标准:
(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按标准执行;个人不得领取交通补助。
(二)伙食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在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标准内据实报销;一天仅一次就餐的,人均伙食费不超过40元;个人不得领取伙食补助。
(三)讲课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有关标准执行。
(四)租车费,大巴士(25座以上)每辆每天不超过1500元,中巴士(25座及以下)每辆每天不超过1000元;租车到常驻地以外的,租车费可以适当增加。
(五)场地费,每半天人均不得超过50元。
(六)资料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经批准后据实报销。
第四章
活动组织
第十一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突出增强党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同时注重与中心工作结合,注重质量效果,防止形式主义。
第十二条
开展主题党日活动,应当有详细的活动方案,明确主题,注重活动的政治性和庄重感。
第十三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充分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必须自行组织,不得将活动组织委托给旅行社等其他单位。
第十四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本地条件;每个基层党组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原则上每两年不超过一次;要严格控制租用场地举办活动,确需租用的,要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场地。
第十五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根据实际情况集体出行。集体出行确需租用车辆的,应当视人数多少租用大巴车或中巴车,不得租用轿车(5座及以下)。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第十六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党建活动;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党建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严禁发放任何形式的个人补助;严禁转嫁党建活动费用。
第五章
报销结算
第十七条
报销党建活动经费,需经单位机关党委审核后履行报销程序。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审核报销。
第十八条
党建活动的资金支付,应当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有关制度规定。
第十九条
党建活动所需财政资金,原则上在部门预算公用经费中列支,由各单位在年度部门预算中合理保障。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当将党建活动经费开支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年度党建活动开展情况(包括活动形式、内容、时间、地点、人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按党组织隶属关系,分别报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备案。
第二十二条
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党建活动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党建活动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临时增加党建活动是否报单位机关党委批准;
(三)党建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四)党建活动经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五)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
(六)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相关责任人员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篇四:基层党组织党建每人多少钱一个
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
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行[2017]324号
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建设,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党建活动经费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财政部
中央直属机关工委
中央国家机关工委
2017年8月19日
附件:
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建设,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党建活动经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使用财政资金开展的党建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是指党的关系隶属于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各单位)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设置的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包括党的基层委员会、党总支、党支部),不包括各单位机关党委。
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是指基层党组织开展的“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活动、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训、学习调研等活动。
第三条
各单位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必须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统筹使用财政资金和党费,结合党建工作要求和机关工作实际,按年度编制计划,实行审批备案管理。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四条
各单位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应当按年度编制党建活动计划(包括活动内容、形式、时间、地点、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报单位机关党委审核。
第五条
各单位基层党组织编制党建活动计划,应当充分听取党员意见,并经基层党的委员会或支部(总支)委员会讨论。
第六条
各单位机关党委汇总并审核所属基层党组织年度党建活动计划,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部委(党组、党委)批准。
各单位机关党委要严格控制到常驻地以外开展的党建活动规模、时间和数量。
第七条
各单位基层党组织根据党建工作需要,临时增加使用财政资金开展的党建活动,应当报单位机关党委和财务部门批准。
第八条
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按党组织隶属关系,将党建活动计划分别报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备案。
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经费支出项目包括: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和其他费用。
(一)租车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需集体出行发生的租车费用。
(二)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支出。
(三)伙食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住宿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五)场地费是指用于党建活动的会议室、活动场地租金。
(六)讲课费是指请师资为党员授课所支付的费用。
(七)资料费是指为党员学习教育集中购买的培训资料费用。
第十条
党建活动经费按支出项目,分别执行下列标准:
(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按标准执行;个人不得领取交通补助。
(二)伙食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在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标准内据实报销;一天仅一次就餐的,人均伙食费不超过40元;个人不得领取伙食补助。
(三)讲课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有关标准执行。
(四)租车费,大巴士(25座以上)每辆每天不超过1500元,中巴士(25座及以下)每辆每天不超过1000元;租车到常驻地以外的,租车费可以适当增加。
(五)场地费,每半天人均不得超过50元。
(六)资料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经批准后据实报销。
第四章
活动组织
第十一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突出增强党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同时注重与中心工作结合,注重质量效果,防止形式主义。
第十二条
开展主题党日活动,应当有详细的活动方案,明确主题,注重活动的政治性和庄重感。
第十三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充分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必须自行组织,不得将活动组织委托给旅行社等其他单位。
第十四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本地条件;每个基层党组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原则上每两年不超过一次;要严格控制租用场地举办活动,确需租用的,要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场地。
第十五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根据实际情况集体出行。集体出行确需租用车辆的,应当视人数多少租用大巴车或中巴车,不得租用轿车(5座及以下)。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第十六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党建活动;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党建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严禁发放任何形式的个人补助;严禁转嫁党建活动费用。
第五章
报销结算
第十七条
报销党建活动经费,需经单位机关党委审核后履行报销程序。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审核报销。
第十八条
党建活动的资金支付,应当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有关制度规定。
第十九条
党建活动所需财政资金,原则上在部门预算公用经费中列支,由各单位在年度部门预算中合理保障。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当将党建活动经费开支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年度党建活动开展情况(包括活动形式、内容、时间、地点、人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按党组织隶属关系,分别报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备案。
第二十二条
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党建活动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党建活动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临时增加党建活动是否报单位机关党委批准;
(三)党建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四)党建活动经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五)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
(六)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相关责任人员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篇五:基层党组织党建每人多少钱一个
基层党组织党建经费保障制度
二〇一二年七月
1、经费预算。各基层党组织要在年初根据年内要开展的党建活动所需要的经费编制具体的预算,将开支的具体项目和所需资金逐一列出,经党政领导集体研究确定。
2、经费来源。各基层党组织党建经费主要由同级行政单位解决,确保党建活动的正常开展。
3、经费管理。必须选择具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坚持党性原则,工作认真负责的同志专门管理。要建立帐目,帐目做到资金来源清楚,支出项目有时间、有用途、有金额。
4、经费审批。各级党组织动用经费必须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由党政班子集体研究以后,党政双方负责人签字审批,经办人签字,经费方可支出。
5、经费使用范围。(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直接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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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基层党组织党建每人多少钱一个
大学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使用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规范党建活动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层党组织,是指学校各二级党组织和各党支部。
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经费,是指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用于开展党建活动的专项经费。
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是指基层党组织开展的“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活动、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及基层党务工作者教育培训、党内集中学习教育和基层党务工作等。
第三条党委组织部每年以教职工党员(含离退休党员)数量为主要测算依据向二级党组织下拨党建活动经费,列入二级党组织所在单位年度预算。党建活动经费当年下拨、当年使用,当年不结转。
第四条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必须坚持厉行节约原则,精细合理使用党建活动经费,严格控制到西安市以外开展党建活动的数量和规模。
党支部支出党建活动经费,须提前将党建活动事项报二级党组织审批二级党组织支出党建活动经费超过一万元须经集体研究决定,报销时附集体研究情况说明。基层党组织在党建活动开展后附相关票据和活动报道等材料,由二级党组织书记审批后报销。
第五条党建活动经费支出项目和执行标准是:
(一)租车费,指开展党建活动需集体出行发生的租车费用。租车到西安市内的,大客车(25座以上)每辆每天不超过1500元,中巴(25座及以下)每辆每天不超过1000元,不得租用轿车(5座及以下);租车到西安市以外的,租车费可以适当增加。
(二)城市间交通费,指到西安市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支出。按学校财务规定的交通费标准支出,一般不能乘坐飞机,个人不得领取交通补助。
(三)伙食费,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在校内和西安市开展活动原则上不安排用餐,特殊情况需要安排的严格控制标准,单餐不超过25元/人在外地开展活动的,伙食费据实报销,单餐不超过40元/人,全天不超过100元/人。报销时应提供正式发票并附用餐人员名单。个人不得领取伙食补助。
(四)住宿费,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按学校财务规定的住宿费标准支出。
(五)场地费,指用于党建活动的会议室、活动场地租金。每半天人均不超过50元。
(六)讲课费,指请师资为党员授课所支付的费用。参照学校科研讲座课时费标准支出。
(七)资料费,指为党员学习教育集中购买的培训资料费用,经审批后据实报销。
(八)门票费、讲解费,指在实践教育基地开展党员教育培训的门票和讲解费用,须提供有效报销凭证,经审批后据实报销。
开展党建活动要充分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必须自行组织,不得将活动组织委托给旅行社等其他单位。
第六条二级党组织对党建活动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负主体责任,二级党组织书记是第一责任人。要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规范审批和报销程序。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严禁以任何形式变相发放劳务费、补贴或组织旅游、聚餐等;严禁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电视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党建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用于装修改造等用途;严禁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严禁发放任何形式的个人补助。
第七条各二级党组织每年应当将党建经费开支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八条各二级党组织要严格党建活动经费的使用和管
理,实行专人负责,定期对党建活动经费使用管理情况进行自查,确保党建活动经费使用合理。
第九条党委组织部对二级党组织党建经费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党组织和责任人,将根据具体情况批评教育、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条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校党委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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